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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一位年轻的官员手拿尚方宝剑,口含天宪,诛杀贪官,为民申冤。从字面上看,“差”是临时性质的,钦差不是一个常设官职,而是某一时因某一事,皇帝派出信得过的人四处巡视,差事办完了,使命也就完成了。钦差的出现,一种原因是某种突发事件,关系到政局的稳定,如灾荒、民变发生,不能循规蹈矩地依靠行政体系运转来应对,皇帝只得临时派出官员,越过已有行政程序,去“救火”;另一种原因是已有的监察体系已经生锈了,皇帝觉得对原来的官僚体系有失控之忧,于是派心腹来直接处理政事,恐吓官员。

    而本次派遣钦差王守仁,就属于第一种情况。

    何谓“钦差”,顾名思议,“钦差”是由皇帝(国王)亲派外出办理重大事情的官员的统称。“钦差”大致可分为两个发展时期。

    1.“特使”。“特使”最早溯源于春秋战国时期,因战争频发,“特使”主要扮演军事外交活动家的角色,如《左传?成公九年》载,“兵交,使在其间可也”。秦汉时期,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确立,皇帝不断派遣“特使”处理内外重大事宜,这时的“特使”主要负责出使外国和少数民族地区、监督军务、督修水利、督修堤防、征聘人才等。魏晋南北朝时期“特使”的特点,一是负责访民疾苦、抚恤百姓,如南朝宋多次派大使“观风采政”、“广求民瘼”、“案行灾害”、“巡行抚恤”;二是督催地方政务,如南朝宋孝文帝遣使督催郡县赋税;三是负责督捕盗贼、治理案狱、刺举吏民奸非等,如曹魏的“校事”、北魏的“候官”。隋唐尤其是唐朝的“特使”制比较成熟。首先是“特使”的派遣范围扩大,几乎运用到一切领域,除了前代在军事、吏政等方面派“特使”外,更注重派遣督理经济事务的“特使”,如两税使、转运使、盐铁使、青苗使、铸铁使等;其次“特使”行事有明确的规范,如唐太宗贞观二十年遣大理卿孙伏伽、黄门侍郎褚遂良等22人以“六条”巡察四方,黜陟官吏。以后数遣使者,或名按察,或名巡抚。至唐玄宗天宝五年正月,命礼部尚书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风俗及黜陟官吏。巡抚、巡按的出现,为大明钦差巡抚、巡按的设立奠定了基础。五代、宋的“特使”派遣基本沿袭唐朝,只是北宋皇帝很重视派亲信监军,初名“走马承受公事”,徽宗时改称“廉访使者”,钦宗又复旧名。金元时特命使臣巡察地方更达到经常化,如金世宗“凡数岁一遣使黜陟之”。总起来说,大明以前的“钦差”有如下特点:一是名称含混,特使名目繁多,缺乏统一的称谓标准,具有随意性;二是“特使”的权限相对较小,多属巡察、监督、办理事务等权限。

    2.钦差。“钦差”之名正式使用是从大明开始的。开国之初大明设官分职咸有定额,往莅职掌者领部檄焉,皆不颁敕,不称钦差。其后因事繁难,添设职掌,各于其职衔上加‘钦差’二字。”而大明巡抚职官的出现,即标志“钦差”的出现,这可从大明臣子奏议中即可看出,“臣闻国初未尝有巡抚,宣德间始设于南直隶、河南、山、陕,今则除浙江福建外悉有常置。秩皆都御史也,方领制置之权,腹里则兼转运之职,手持敕旨以便宜行事”。将上述两文比照,可知,宣德时巡抚手持敕旨,其职衔上方加“钦差”二字。之后,大凡由皇帝特派奉敕旨(或敕书)处理大事的官员,其职衔前皆冠以“钦差”二字(简称为钦差),如“钦差总督军门”、“钦差巡按御史”、“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”等。大明“钦差”制的特点,一是正式命名“钦差”,体现了皇权专制得到高度的强化。御音曰钦敕,御使曰钦命,因而“钦差”比“特使”更能体现皇权专制的特征。二是“钦差”的职掌、权限规定更加具体、细致。

    钦差的钦封职能是十分复杂的,但一般都有权力的象征物,如秦汉“钦差”持“节”,大明钦差奉“敕”等。另外,从“特使”到钦差,也反应了钦差赵来越受到重视,其权力也渐大、职责渐重、地位日隆、影响愈深,这与皇权逐渐强化是一致的。

    在大明常规官僚体制中,各级官吏的职掌、权限、升降奖惩等都有较为固定的程序,而“钦差”则显得模糊,富于弹性和变化性,加之“钦差”之间的个体差异,使得难以找到“钦差”的内在规律性。然而,将“钦差”放在常规官职中对比考察,“钦差”有其共同的特性。

    1.自主权。严格意义上说,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中除皇帝外,其他角色均无多大权力,一切权力均由皇帝一人控御。比如,最底层的县令的任用升降多由皇帝亲自面试过目,而县令的生死更不是一般官员所能定夺的。除帝王之外,各级官吏都受制于人,没有自主权。而“钦差”不同,他们往往被皇帝赋予自裁的权力,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,这在政制中是独特的。如汉武帝建元三年(前138 年)“遣严助以节发兵会稽”,会稽太守稍一犹豫,严助就下令斩一司马,太守只得服从命令。有时,“钦差”还可“将在外,君令有所不受”,用“先斩后奏”,或“斩而不奏”的办法行使权力。如魏晋南北朝“以持节为重,南齐书王敬则枉杀路氏,路家诉冤,上责敬则,人命至重,何以不启闻?敬则曰:‘臣知何物科法,见背后有节,便谓应得杀头’”。可见“钦差”权力之大。当然,大部分“钦差”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,不能任意妄为,如大明成化九年派钦差抚治江西,明确指出,钦差有权惩治三司佐贰官以下贪酷不法者,“凡有益于军民者,悉听便宜处置,”但“事干方面正官,具奏究治”。自主权使“钦差”有别于许多正规官职权而具有皇权的某些特性,因之有人将“钦差”看成皇权的象征。

    2.专职化。上至皇帝下至县官都实行集权统治,他们往往集政治、军事、法律、教育诸权力于一身,事无巨细,事必躬亲。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宏观控御的性质,但又往往难以面面俱到。“钦差”则不同,他往往具有专职化的特点。或处理某件冤案,或处理某件外交纠葛,或镇压某场起义,或巡察吏治、风俗,或督理某些经济事务等。可见,使“钦差”专职化可使他们集中精力,全力以赴地解决重大问题。

    3.独立性。“钦差”具有独立性的特点,主要表现在,一是不容易受地方复杂关系的牵制,游离于盘根错节的地方关系网之外,有助于办事公正;二是不受正规官僚体制中的上下级之间的等级关系的束缚,可以独立办事;三是设置自由,废止亦自由,全看办事的效果和皇帝的意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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